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近年來頻頻見諸媒體報道,兩個本該是平等契約關系的群體👨⚕️,仿佛成為了一對天敵。
近日,一則“物業建8人微信群監控業主近2年”的新聞上了熱搜👨🏿🎤🙎🏿♂️。物業管理權限的邊界在哪裏,公共區域攝像頭下的內容是否屬於個人隱私⭕️,物業使用監控設備的行為誰來監管等一系列問題,成為焦點話題。
東窗事發:物業辯稱“配合安全檢查”
據四川成都高新區某公寓樓業主李先生反映🚷☄️,今年4月🎂,他從小區一名離職的物業人員那裏得知,從2021年3月開始,他被小區某物業經理作為“重點對象”,通過小區裏的攝像頭進行監控🪜🛜。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他幾點出門🙍、在哪遛狗、怎麽修車等細節✬,都在物業一個8人的微信群裏“直播”⭕️。此外❌🚼,還有幾名女性業主也被“特別關註”。物業人員會每日定時將他們的行蹤,以視頻或圖文方式,在群裏匯報給物業經理。這些監控資料還被肆意調侃😔、評論。
物流群聊截圖
看到對方提供的大量微信截圖和視頻,李先生憤然報警。目前🔒,警方正在處理中,涉事物業經理已被停職。
據初步了解👮🏿♀️,被“重點關註”的幾位業主,都是物業眼中“不服管的刺頭”。李先生曾因不滿物業服務,在小區內帶頭發起成立業委會。
行蹤長期被人監視,監控視頻在網上傳播,讓人細思極恐🫷🏼,也極為憤慨。涉事物業辯稱此舉是配合安全檢查,並非所謂的監視業主🐒。同時強調小區監控是面向公共區域🫢,物業也負有管理巡查職責。然而這種強行的辯駁並無法改變物業嚴重侵犯業主隱私的事實。
公器私用:監控行為涉嫌侵犯隱私
安裝在公共區域的監控攝像頭本應是保障業主和小區安全的利器,卻淪為了物業偷窺業主日常生活的工具☝️🤵♂️。未經業主同意,擅自監視其行蹤並將監控視頻在網上傳播,這種行為大大超出了物業管理的範疇。按照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此舉涉嫌侵犯業主的隱私權和安寧權。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物業作為服務者,按照國家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主要任務是管理小區,而絕非管理業主。當與業主發生矛盾糾葛時,不想方設法解決問題、融洽關系🎅🏿,反而利用工作便利,做出跟蹤監視業主的出格舉動。按照法律規定🧓🏽💻,涉事人員將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調查中發現被傳播的監控視頻,被他人用以實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等情節,則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有效監管:依法保護業主信息
隨著人臉識別🫑、物聯網技術應用範圍的不斷擴大,物業手中掌握的業主信息將更加全面🏈,甚至包括人臉、指紋等生物信息。
2021年🧔🏿♀️,天津市某小區業主因不滿小區強製規定住戶只能通過“刷臉”進出,而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刪除自己的人臉信息💁🏽♀️,並提供其他能保證隱私的便利出入方式🈁。最終業主贏得訴訟🚡,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刪除原告人臉信息,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區的通行驗證方式。
以上涉及的種種侵犯業主個人信息的行為👩🏿🔬,皆因缺乏對物業的有效約束和監管。
2021年11月起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六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因此,即便業主的行蹤暴露在公共區域的攝像頭下,依然屬於個人隱私,容不得他人侵犯🦹🏼♂️。有關部門對於物業管理權限的邊界🚵🏿♂️,應進一步明確細化,對於相關物業管理的製度及規範特別是涉及業主信息使用及隱私保護的條款🌽,應及早完善🦄🐰。
物業依靠業主生存,業主也需要物業來維護生活環境,二者之間不應該水火不容、矛盾對立⏲。雙方只有真心地從彼此利益角度出發,才能收獲物業贏利𓀁🧑🦰、小區和諧的雙贏局面。
轉自保密觀